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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击谣言传播,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现对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线路一双层公交车在中原路地下道(近福寿街)与涵洞上方顶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有网络平台账号发消息称:驾驶该公交车的司机为新司机“无证驾驶”且“科目二为”。对此,顶端新闻记者向郑州公交集团核实了解到,该网传消息不实。目前该不实消息已删除。(来源:顶端新闻)
真相:近日,南阳淅川县委网信办发现网络平台传播一则题为“河南深夜突发地震,震中居民:床晃得厉害,像坐船”的文章,称“2月22日凌晨3时17分,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引发部分市民恐慌。经联合公安网警进行核查,发现李某某为博眼球、吸流量,故意捏造了虚假消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来源:淅川发布)
线日,开封杞县网信部门巡查发现,网络平台账号“AA步步高升”发信息称“小麦、大蒜被打农药致死”。经核查,该账号持有者尚某为博眼球,利用视频编辑软件发布不实信息至社交平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尚某予以行政处罚。(来源:开封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日,焦作市网信办接群众举报,多个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河南合村并镇名单,相关信息中涉及焦作的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修武县、武陟县。经核实,确认这些信息系虚假不实信息。焦作市网信办已责令账号主办者删除相关信息。(来源:焦作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期,网络平台账号“黔中老哥”“一中结1E”等发布信息称“学校厨师怒斥校方提供坏枣”。经向郑东新区核实,该事件实际发生于2019年11月30日,郑东新区已依据第三方检测结果电话向幼儿园负责人告知检测未发现问题,幼儿园负责人向家委会通报了检测结果,家委会不再有异议。网传信息系利用翻炒旧闻恶意散布谣言。该不实信息已删除。(来源:郑州市委网信办)
线日,许昌市委网信办发现某网络平台账号“番茄炒蛋”发布文章《许昌暴雨:一场与自然的对话》,称“社交媒体上充斥着许昌暴雨的视频和图片,触目惊心”“人们惊慌失措,四处奔逃”“暴雨过后,许昌满目疮痍”等。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该信息严重失实,文中所配图片均为AI生成。公安机关已对发布者进行批评教育。(来源:许昌市委网信办)
线日,网络平台账号“若云”发布文章称“河南南阳卧龙区石桥镇白河村一化工厂发生爆炸。”经相关部门核实查证,卧龙区石桥镇并未发生事件,周边居民生活秩序正常,不存在因爆炸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影响,目前该信息已删除。(来源:南阳市委网信办)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如发现网络谣言线索,欢迎您向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最高法典型案例:一小店未退换已售食品被“挂网”侮辱,法院判令顾客赔礼道歉 ...
最高法典型案例:一小店未退换已售食品被“挂网”侮辱,法院判令顾客赔礼道歉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三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主题为“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中一起案例“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名誉权纠纷案”指出,经营主体的人格权也受法律保护,损害其名誉应当担责。
案情显示,顾客戴某的丈夫在某瓦罐煨汤店购买了桂圆排骨汤、饺子各一份。随后,戴某以家人不适应该饮食为由,手提其丈夫购买的汤来店里要求退换。双方协商未果,戴某当即将手中的汤甩在地上,愤然离店。
后戴某心有不甘,为制造影响,在社交平台上将该瓦罐煨汤店的招牌拍照并发布视频,并配发侮辱性文字。视频发布后,立即引起围观,在围观者发文提问“怎么”时,戴某以“人品太差了”予以回复。
瓦罐煨汤店经营者得知此事后,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当晚将该视频予以删除。因瓦罐煨汤店名誉权受到侵害,虽经双方协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瓦罐煨汤店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瓦罐煨汤店作为一家合法经营餐饮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有权不予退换已售食品,对整个事件无过错。戴某出于一时激愤,在某平台上针对瓦罐煨汤店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态度发布损害其名誉的文字内容,并引起不特定群众围观,构成对该店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判决戴某在某平台上发布一则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间不少于三日,作为对瓦罐煨汤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同时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汤店赔偿损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强调,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更要重视保护其人格权益。”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利用某平台对某瓦罐煨汤店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亮明了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人格权益,支持经营主体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司法态度。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5月30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5月30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工作部以“携手关爱,共护未来”为主题举办开放日活动,并联合发布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典型案例,使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司法社工的专业价值,推动各地进一步拓深拓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延伸为“保护+预防”的系统工程,全方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
该批案例共6件,分别为司法社工提供分级分类干预矫治服务的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抢劫案,司法社工提供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的林某某被猥亵案,司法社工助力精准观护工作的施某某等五人盗窃案,司法社工对因案致困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服务的常某某放火案,司法社工协助开展临界预防服务的钱某某、曹某某等人盗窃案,司法社工提供社会调查服务的何某某抢夺案。这些案例覆盖多个罪名、多种司法处遇方式,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司法社工参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案件办理、矫治帮教等全流程工作内容,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司法社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意义。
2023年3月17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首项国家标准,它的出台标志着相关工作迈入了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在该标准指导下,当前司法社工已有序嵌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流程,尤其在心理干预、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等关键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和个性化帮教方案。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不断深化与党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司法社工深度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社会调查、观护帮教、教育矫治、社区矫正以及技能培训等工作,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政策和法律具体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建立协同机制,支持司法社工参与分级分类干预矫治
2024年3月14日,袁某某(男,15岁)被彭某某(男,14岁)、方某某(男,15岁)等人纠集至浙江省台州市某区公寓,使用扫把、木棍等工具殴打杨某某并抢走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侦查,3月24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对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对彭某某批准逮捕,对方某某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方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协同公安机关对袁某某开展临界预防干预矫治,对彭某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一)精准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对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袁某某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遂对其终止侦查,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处罚决定,因其违法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不予执行。检察机关根据该区严重不良行为帮扶办法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将袁某某纳入其所在社区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对象,组建以司法社工为主体的帮教团队,对其开展帮教矫治。一是聚焦监护缺失,改善亲子关系。司法社工多次走访发现,其父亲忙于工作、疏于管教,通过案例分享、课程学习等方式,提升其责任心和监护能力;通过真心话大冒险、亲子互动等形式,创造互动机会,促进亲子关系改善。二是聚焦就业能力提升,拓展观护基地功能。袁某某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检察机关发挥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功能,将袁某某送入观护基地学习咖啡制作技艺,并由司法社工进行日常跟踪帮扶。三是聚焦不良朋友圈,改善社会关系。针对社会调查中发现的袁某某交友复杂,导致严重不良行为问题,司法社工通过日常跟踪,引导其脱离不良朋友圈;同时,通过组织其参与兴趣小组、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扩大正向社交圈子,提升社交能力。
(二)分级矫治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该区一体化社会观护机制,及时引入司法社工全程跟进,开展社会调查,并对彭某某、方某某开展矫治教育。一是开展心理评估和甄别,引导成长。彭某某案发前曾有多次严重不良行为,检察机关对其心理评估和甄别,发现彭某某因父母教育方式粗暴,内在自卑胆怯、外在叛逆冲动。司法社工采用优势视角教育引导彭某某发掘自身潜能和优点,增强自我肯定;鼓励其在羁押期间坚持学习和撰写日记,反省自身错误,培养情绪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二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针对彭某某父亲在被讯问过程中多次拒绝履行到场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予以口头训诫,联合司法社工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采取实境教学、课堂教学、心理干预等方法,促进父母履职、家庭尽责。三是链接志愿服务项目,促进社会融入。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某某性格内向、易受他人诱导的情况,检察机关链接有关机构开展的“奔跑吧少年”罪错未成年人成长志愿服务项目,组建“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志愿者”的帮教团队,鼓励方某某参加“给环卫工人送清凉、照顾孤寡老人、垃圾分类宣传”等志愿活动,给予其肯定和激励。在善意的反馈中,方某某逐渐放下防备心理,积极融入社会。
(三)提前感知未成年人行为偏差信息。检察机关通过司法社工的跟踪反馈了解到,袁某某、方某某朋友圈内有二十余名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长期聚集,建议公安机关将在该案中发现的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扶苗”数字平台,动态感知该群体未成年人的异常行为信息。针对出入网吧、酒吧、网约房等重点管控场所提前预警,按需组建帮教团队,分配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者等专业力量,通过数字平台链接公益活动、技能培训等资源,及时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分层帮扶矫治。对发现的在校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学校共同建立“校园联勤工作站”,实现从学校单管到社会共管的转变。
(四)建立协同治理模式。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统筹协同,区委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出台《罪错未成年人一体化分级干预实施办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司法社工全流程参与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工作,解决“事前发现预警难、事中精准帮扶难、事后重复治理难”等问题,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一体协作,构建“惩、教、防、护、治”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引入司法社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帮扶,并依托数字平台对该类未成年人群体实施早期干预,预防再犯,以智治促治理。在矫治工作中,通过拓展观护基地功能、组织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等方式,建立分工协同、资源共享、项目支持的协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干预矫治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积极推动司法社工全流程参与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工作,做实“帮教+预防”和“治理+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体系。
2024年某日,林某某(女,11岁)到母亲章某的工作单位写作业,期间与章某同事王某某聊天,王某某趁机将门反锁对林某某实施猥亵。林某某被猥亵后,出现情绪低落、精神萎靡等症状。章某询问得知林某某遭受王某某猥亵后报警。2025年1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月17日,法院以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介入,依法办案与保护救助并重。案发后,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同时,主动联系章某询问案发后林某某状况,得知林某某于案发后出现噩梦频发、情绪波动大等一系列创伤反应,且因章某自行委托的心理咨询师未能与林某某建立信任关系,林某某对心理疏导工作产生强烈的排斥心理等情况,遂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介入。在充分核实林某某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及兴趣爱好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个体脱敏+家庭赋能+社会支持”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方案。
(二)精准施策,扎实开展个体疏导工作。该案具有单亲家庭、熟人性侵、性教育缺乏三个特点,疗愈心理创伤、修复人际交往信任是疏导工作的关键。一是破除封闭恐惧,搭建社交信任。因本案系发生在私密空间的侵害案件,为有效缓解儿童恐惧应激情绪,检察机关协同司法社工将初次见面地点约定在开放式森林公园。通过陪伴散步、聊天等方式舒缓林某某紧张情绪,建立初步社交安全联结。二是降低心理抵抗,引导放松心情。司法社工观察发现林某某喜欢小动物,遂将小动物引入后续疏导情境。通过委托其担任“宠物护理员”,借助人宠互动引导其理解并接纳自身的情绪变化。三是消除自我否定,鼓励释放压力。经充分建立信任关系,林某某逐渐能够主动讲述案件带来的困扰。司法社工遂进一步引入“OH卡牌”叙事疗法,引导林某某将创伤经历外化为“发生在卡牌上的故事”,重点进行认知脱敏,破除其认为自己不该与他人独处的自责、遭遇侵害的羞耻等负面感受,鼓励其参加舞蹈课程释放压力和不良情绪。经疏导,林某某个人尊严感、价值感产生正向转变,积极融入集体,参与学校各类活动,并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参加庭审,直面内心恐惧,勇敢走出阴影。
(三)家庭教育指导,提升亲子互动质量。2024年12月,检察干警与司法社工在联合家访、掌握心理疏导进展情况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母亲章某曾在幼年遭遇类似侵害且未及时获得心理疏导,导致成年后难以与男性建立信任关系。林某某年幼时章某即与丈夫离异,该创伤经历进一步激化了章某因本案产生的焦虑、愧疚情绪,甚至产生女儿人生将重复不幸的消极想法。为避免焦虑情绪的不良传导加重其女儿创伤,检察机关与司法社工针对章某特殊情况梳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重点,设计“快乐储蓄罐”工具帮助章某化解忧虑情绪;使用“心情猜猜看”情绪卡片引导章某主动感知女儿情绪;通过“沟通显微镜”帮助分析亲子交流障碍,引导章某正确安抚女儿不安情绪;组织章某及其女儿参加“户外园艺互动”“专属树洞时间”和“新起点仪式”等活动,重建家庭生活秩序,强化家庭成员情感连接。经过针对性帮扶,章某有效缓解了焦虑情绪及创伤阴影,与林某某重建良好亲子关系,家庭监护功能得以改善。
(四)社会支持,建立长效帮扶机制。为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愈后难题,检察机关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选派固定司法社工在检察机关“驻岗”,常态化协助检察办案。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周期较长、所需资金较多,积极协调链接有关部门的救助帮扶资源,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提供身体康复、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所需资金,并从学校教育、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方面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2022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协同各方力量,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救助帮扶,帮助22名被害儿童走出阴霾,重回阳光生活。
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有心理上的严重创伤,帮助他们重回阳光生活是未成年人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应有之义。心理康复系统性、专业性强,仅靠检察机关难以完成,需要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协同配合。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与专业力量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专长,全面梳理分析案件情节,准确评估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内在诱因和外在表现,有针对性地制定“一案一策”心理疗愈方案。对于单亲家庭等特殊监护情形,要切实提升家庭保护能力,有效阻断“持续伤害”和“代际创伤”。
2023年7月,施某某(男,17岁)、徐某某(男,17岁)与赵某某(男,15岁)、李某某(男,15岁)、孔某某(男,15岁)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其中,施某某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徐某某参与盗窃3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2024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施某某、徐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考验期分别为八个月、六个月。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对考验期满的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4月,对表现良好的施某某缩短考验期一个月,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的赵某某、李某某、孔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2023年10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一)前置观护流程,精准选定观护场所。检察机关接受公安机关的邀请,在施某某等人被抓获之初就介入案件。根据该市罪错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规范,与公安机关共商观护帮教举措。检察机关介入后,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五名迷途少年开展观护帮教。为有效改变其生活环境,增强矫治效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在征得五人及其家长的同意后,将在本地没有居所的施某某、徐某某先安排在企业型观护基地接受帮教,后调整至社会组织型、职业学校型观护基地开展帮教;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赵某某等三人,安排在社区型观护基地开展观护帮教。
(二)因人施策帮教,多维赋能全面矫治。检察机关牵头组建“民警+检察官+司法社工+志愿者”的个案帮教小组,依托“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对施某某等人进行分级评估,确定再犯风险等级,并为他们量身定制帮教方案、明确帮教重点。一是提升自律意识。在观护基地内,司法社工对施某某等五人系统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情绪管理等工作,并着重纠正五人抽烟喝酒、网络成瘾等不良习气。徐某某先后3次参加社区反诈、防网络沉迷等主题普法活动,获评社区“学法好少年”。二是改善亲子关系。司法社工对施某某等五人的家长同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不同家庭存在的问题,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对亲子关系紧张的施某某家长,通过提供正向教养课程培训,改善其简单粗暴、不注重沟通的教育方式;对在异地的徐某某家长,依托“澄爱护苗”线上帮教平台进行远程指导,督促其定期看望徐某某,让徐某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疏于监管的赵某某等三人家长,督促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日常沟通,主动关注其社会交往动态,杜绝夜不归宿等不良现象。三是做好人生规划。针对施某某等五人心态迷惘的问题,司法社工会同家长一起为他们确定人生规划,并邀请志愿者开展就业辅导讲座、岗位体验等活动,让孩子们懂得遵规守纪、自食其力的重要性,明确人生目标。
(三)动态调整观护,畅通回归社会路径。检察机关与司法社工每半个月就观护帮教情况进行沟通交流,适时调整观护方案。一是动态调整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在观护帮教期间,施某某表示想完成学业,检察机关协调联系帮助其重新回到学校,同时将施某某转至社会组织型观护基地开展帮教。因施某某考察帮教期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缩短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一个月。二是动态调整观护基地。检察机关了解徐某某有从事新媒体行业的意愿后,将其调整至职业学校型观护基地,由基地提供新媒体制作职业技能培训。司法社工联系爱心企业提供就业岗位,2025年1月,徐某某进入一家企业实习,并由企业负责人担任观护观察员,协助开展观护。三是动态选取走访对象。在前期常规走访基础上,司法社工每周选择走访赵某某等三人的亲友、居住地社区工作者,了解三人社会交往等日常表现情况。三名少年的家长表示,司法社工帮助矫治了孩子的不良习气,融洽了亲子关系。
(四)完善机制建设,深化司法保护质效。检察机关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等部门印发《罪错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规范》,提升帮教矫治的精准性。建设一站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以个案项目化的形式,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作为观护帮教主体,并将观护帮教工作延伸至侦查环节。同时,检察机关制定《观护基地管理与使用办法》,以企业型、社会组织型、职业学校型、社区型、乡村型观护基地为基础,拓展观护基地功能,最大程度满足不同罪错未成年人的观护需求。
社会观护是依托社会力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矫治的重要方式,社会工作服务是促进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支撑,社会观护基地是全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强大助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协作,推动社会观护基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司法社工为罪错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纠偏、认知矫治等工作,提供职业规划、家庭关系修复、社会支持网络搭建等服务,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用不同功能类型的观护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帮教、实现有效观护,帮助迷途少年重新回归正途。
202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常某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后在家中大量饮酒,醉酒后为发泄长期家庭积怨产生的愤懑情绪,赌气将被褥等物品堆放到客厅门口,将家中存放的半矿泉水瓶汽油洒在被褥上点燃。剧烈火势下常某某猛然酒醒,心生后悔并奋力扑救,因火势太大且房屋空间狭小,导致在卧室睡觉的妻子、女儿窒息死亡,常某某救火致重度烧伤。常某某的儿子常某东(14岁)因在校住宿幸免于难。案发后,经河南省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借智借力,帮助困境儿童修复心理创伤。案发后,常某东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因缺乏日常亲情且突遭家庭变故,常某东出现了不服管教、性格孤僻、逃学厌学、结交不良朋友、参与打架斗殴等情形。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对常某东进行心理测评,发现常某东患有应激创伤心理障碍,亟需介入引导。针对常某东心理创伤及家庭亲情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制定实施“家庭疗愈三步计划”:一是司法社工对常某东进行心理疏导,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通过沙盘游戏、VR模拟沟通场景等心理干预技术引导常某东释放压抑情绪。二是鉴于常某东祖父母年龄较大、收入较低的情况,司法社工利用周末、假期时间对常某东开展责任教育,带领常某东深入了解祖父母生活来源状况,引导常某东陪伴祖父母就医看病,唤醒常某东家庭责任意识。三是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组织常某东及其祖父母每月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银铃学堂”,教授隔代亲属之间的沟通技巧,通过共同制作家庭相册、说说心里话等形式,增强常某东家庭归属感,促进家庭关系改善,祖孙沟通时间从每周不足20分钟增长至100多分钟。
(二)多方介入,搭建跨越高墙的救赎通道。常某东因父亲犯罪导致家庭破碎而心中抱有怨恨,被告人常某某在看守所因内心悔恨且担心常某东日常生活,终日闷闷不语,多次表达消极厌世情绪,甚至出现自伤自残情形。为彻底帮助常某东打开对父亲怨恨的心结,促使被告人常某某真正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启动“高墙内外对话”机制:一是司法社工通过“温情信使”项目,将被告人常某某的忏悔视频与常某东的篮球比赛、生日许愿、学习场景等影像多次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双向传递。二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由司法社工绘制“犯罪心理脉络图”,帮助常某东深入了解父亲犯罪时的酒精依赖及在情绪失控情况下做出的放火行为,纾解常某东心结,减轻对父亲的仇恨。三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司法社工陪同常某东到看守所会见常某某,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常某东重拾对父亲的亲情,同时被告人常某某也深刻认罪悔罪,主动向看守所管教汇报思想、书写悔过书,向司法社工、驻所值班律师咨询减刑相关规定。目前,常某某已入狱服刑,严格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同时定期与常某东通信交流,各方面表现良好。
(三)价值重塑,构建正向朋友支持体系。为进一步净化常某东朋友圈,引导其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检察机关积极链接社会资源,建立“阻断替代强化”干预机制:一是司法社工联合社区工作者帮助常某东对朋友圈进行分析筛选,借助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以案说法”,对常某东讲解其朋友的不良行为,帮助其净化朋友圈。二是司法社工引入大学生志愿者开展“阳光伙伴”结对活动,发掘常某东的篮球特长,推荐其加入青少年篮球队。持续对常某东的现实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评估,3个月后,常某东成功脱离原不良群体,生活学习步入正轨。三是检察机关协育部门启动“护蕊转学”绿色通道,将常某东转入配备心理导师的寄宿制学校。联合司法社工、学校教师组建“检社校”爱心团队,加强关爱帮扶和课业辅导,经过共同努力,常某东学习成绩显著提高。
(四)多维赋能,建立困境儿童长效保护机制。针对常某东祖父母年龄较大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一是为进一步加强涉案困境儿童的线索发现和及时处置工作,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制定工作规范,将涉案困境儿童的排查、登记、移交线索等进一步明确规范。二是联合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开展“护苗2025”困境儿童保护专项行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衔接的工作意见》,明确司法社工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帮教的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三是建立“检察机关监督+司法社工评估+民政部门托底”的保护模式,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促成7名失学儿童返校,为19个家庭提供监护能力提升培训,实现全市124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全覆盖。
为困境儿童营造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对于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因案致困”未成年人,第一时间开展司法救助,结合困境儿童生活、学习、家庭等情形,充分发挥司法社工在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行为矫正、链接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多维度帮助困境儿童走出心理阴霾、修复家庭关系、回归正常生活。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加强类案治理,推动形成国家保护与社会关爱的合力。
钱某某(男,14岁)、曹某某(男,16岁)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先后与冯某某(男,17岁)交叉结伙,多次采取“拉车门”、翻墙入户等方式盗窃财物。经查,钱某某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曹某某盗窃数额未达立案标准。2024年2月24日,山东省菏泽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钱某某、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16日,检察机关以冯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6月1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专业评估,厘清矫治重点。检察机关依法将涉罪人员提起公诉的同时,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已触法的钱某某、曹某某开展教育矫治,防止行为恶化升级。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依托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施的“苔花盛开”关爱边缘青少年服务项目,对钱某某、曹某某进行精准评估。通过家庭评估、社会风险测评、行为分析、心理图谱绘制等方式,实现社会调查从“经验判断”向“数据驱动”转型升级,形成可支持司法决策的评估证据链,为行为矫治提供更科学的依据,明确矫治重点。
(二)加强协作,凝聚矫治合力。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一人一策”矫治教育方案。一是检察机关运用督促监护令改善钱某某父母监护职责缺失、曹某某家庭功能运作失衡等问题。二是司法社工通过个案和小组服务,综合运用认知行为疗法、“影子剧场”角色扮演等方法,帮助两人认清行为危害,矫正“小恶无害”的错误认识。三是司法社工运用正向激励开展入学适应期辅导,帮助钱某某克服厌学心理。针对有就业需求的曹某某,司法社工多次带领其参与农业基地实践等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并根据其兴趣爱好为其匹配职业学校参加技能培训。
(三)跟踪问效,巩固矫治成果。建立“一人五档”制度,通过司法风险档案、心理评估档案、社会关系档案、成长环境档案、数字行为档案,确保矫治过程可追溯。设计《矫治四维测评表》,每季度由“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检察官+学校”四方“背靠背”评分,动态掌握两人的思想、行为、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变化。实行双周会商,由司法社工提交《干预日志》,检察官对照法律标准提出修正建议。经过为期六个月的共同努力,钱某某思想转变明显,主动要求重返校园,并在检察机关、司法社工等多方协调帮助下顺利复学。返校后,钱某某努力适应新环境,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较以往有显著改善。曹某某也深刻认识到此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参与社区实践活动中提升了责任感和自律性,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顺利进入辖区内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培训。
(四)总结提升,建立长效机制。基于该案及类似案件引入司法社工的成功实践,检察机关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共建协议》,将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达立案标准的违法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与该县十四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涉案未成年人维权与综合救助工作合作备忘录》,支持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司法社工费用。
探索对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临界预防,构建“法治刚性+人文柔性”双规治理范式,打造涵盖精准评估、分级矫治、动态跟踪、长效巩固的全链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司法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该案不仅为司法机关与司法社工协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范例,也为推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和矫治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发展积累了实践经验。
社会调查精准画像未成年人,规范服务辅助高质效办案
2024年4月26日,何某某(男,17岁)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出于寻求刺激心理,在马路上抢夺路人2部手机。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退赔财物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审查,何某某系在校生,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引入司法社工深度参与,提高社会调查专业水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委托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选派两名司法社工开展动态社会调查,重点围绕何某某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动态评估,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依据。一是深入调查评估再犯风险。司法社工通过实地走访何某某家庭、就读学校,通过面谈、心理测试、家庭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其成长轨迹、性格特征,分析评估何某某的犯罪诱因与风险因素。调查发现,何某某作案时为高三学生,无前科劣迹,还有一个弟弟小学在读,父亲、奶奶的相继离世对其影响巨大,加之母亲为维持生计早出晚归无暇管教,其情感支持系统薄弱,性格逐渐孤僻,成绩一落千丈。考虑到何某某系自首,再犯风险较低,检察机关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司法社工提供跟进服务,设定跟进频次,运用倾听、同感、澄清等方式继续多方了解其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动态评估何某某回归社会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二是精准调查辅助监护监督及检察听证。针对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何某某犯罪诱因,检察机关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者、心理咨询师等,从心理矫治疏导、家庭监护强化等维度共同加强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结合前期动态调查结果,检察机关就本案举行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司法社工介绍社会调查结果,帮助听证员全面了解何某某情况。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对何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实现对其教育、感化、挽救。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和司法社工持续调查跟进,注重心理疏导和亲子关系修复,何某某与其母亲的亲子交流模式矫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其本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稳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何某某已经通过提前批单招考试,被某职业大专院校录取,开启新的人生。
(二)强化有效监督评估,科学规范社会调查服务。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指导案件办理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对全市未检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梳理分析,发现社会调查启动时间、服务流程、风险因素研判归集、督导与评估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共同细化社会调查服务项目,改进服务督导与质量管理,以优质服务更好辅助检察办案。一是推动标准化建设。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社会调查受理、分派、办理、结案各环节服务程序和要求,制定《社会调查服务工作流程》《个案管理制度》和《服务意见反馈制度》等制度规范。二是量化风险因素评估指标。明确社会调查收集的必要信息和辅助信息,运用“行为评估量表”“家庭环境量表”和“家庭功能评定量表”进行182个项目的打分测评,将量化评估结果与涉罪情节、风险等级结合,对服务对象采取分级分类的后续调查。三是加强督导与管理。检察机关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人才库”,开展同堂培训、专题讲座等,定期召开社会调查服务评估会,抽查评查个案社会调查报告,提升社会调查服务专业水平。
(三)全链条引入社会化服务,提升预防治理效果。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建立柳州市全链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方案》,引入司法社工参与到辅助未成年人司法办案各环节,提供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社区矫正等服务。依托数字管理系统,自动检测监督社会工作服务个案记录和情况,智能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司法社工团队管理。方案实施以来,司法社工为司法办案提供了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共开展1761件家事回访,为337人提供社会调查服务、为204人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为270人提供观护帮教服务。近年来,柳州市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下降趋势。
社会调查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作案的主观、客观原因,为涉罪个体司法处遇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检察机关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多维度调查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动态跟进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从而实现对症下药,为后续精准帮教矫治、家庭教育指导乃至畅通回归社会通道打下坚实基础,让案件办理更有“温度”。同时,检察机关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完善社会调查流程、服务标准、服务制度等,助力构建高质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紧盯信息获取、信息倒卖、信息使用等关键环节,重拳捣毁一批个人信息交易平台,坚决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有力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全年,共侦破相关案件7000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措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1.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侦破刘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制作木马程序,组织人员入职目标教培机构,定向投放木马程序非法控制教培机构内部计算机,窃取客户资料等个人信息。2024年9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指导17家受害企业清除木马程序,有效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2.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侦破“1·2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2月以来,以李某飞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快递订单相关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打掉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
3.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明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4年1月以来,以王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简历,并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牟利。2024年6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查获伪造工商营业执照1000余张。
4.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侦破宋某川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月以来,以宋某川、费某扬、和某宇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教育行业供应链公司工作人员彭某,利用彭某开发运维在线学习平台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2024年6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并及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侦破林某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1月以来,林某成等人成立法律服务公司,发展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诉讼需求人员为客户,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牟利。2024年5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处涉嫌违法的法律服务公司5家。
6.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珠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以来,以韩某珠、何某航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多款停车小程序中的停车数据,并通过安装定位设备方式,为他人提供车辆定位服务并牟利。2024年6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扣定位设备33套。
7.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2月以来,以张某、陈某静为首的犯罪团伙打着“自媒体工作室”的旗号,以招聘兼职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5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捣毁犯罪窝点2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4名。
8.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韩某、黄某印为首的犯罪团伙,冒充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打着帮助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幌子,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4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获各类网络账号8万余个,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9.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星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0月以来,朱某星等人冒充某地图App工作人员,打着免费帮助商户开通旺铺认证、提高知名度的旗号,骗取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用于注册企业支付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5名,查明涉案金额140余万元。
10.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侦破冯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冯某、谭某红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免费领红包、游戏皮肤等虚假宣传视频,骗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8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查获被盗网络账号6000余个,查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记者 陈昱)
2023年9月,高某、王某、魏某(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在网络社交平台接触电信...
2023年9月,高某、王某、魏某(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在网络社交平台接触电信诈骗上游犯罪人员,遂合谋参与。魏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线,高某、王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线元。案发后,三人自首并认罪认罚,高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高某、王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万余元并预缴罚金;魏某曾因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王某、魏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线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高某、王某系未成年人,具有从犯、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魏某虽为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惩教结合,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犯罪行为分类矫治与犯罪预防工作。本案中,法院一体开展“依法惩治—分类矫治—强化预防”工作,实现惩治犯罪与教育保护的有机统一。贯彻宽严相济,法院严格区分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与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对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对取保期间因再次吸食笑气被行政处罚的魏某不予适用缓刑,强化刑罚教育效果,实现惩治犯罪与教育挽救的有机融合。分类精准施教,法院责令各被告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建立“一案一空间”线上定期回访帮教机制,督促家长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责任;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犯,加强释法说理和犯罪原因分析,促使其认罪悔过,警示家长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实现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有效配合。
殷某某、喻某某通过某手机游戏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等名义,专门诱导未成年玩家添加其QQ、微信,并通过远程屏幕共享、网络视频等方式,诱骗未成年被害人操作其父母的手机登录网购平台,购置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邮寄至二人提供的收货地址。殷某某、喻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三个月内诈骗多名未成年人,诈骗金额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某、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手机游戏发展迅猛,吸引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众多用户,也导致利用网络游戏实施的犯罪层出不穷。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喜爱网络游戏的特点,通过游戏公屏、私聊页面等渠道发布“免费赠送皮肤、道具”“买卖游戏账号”等虚假信息,对未成年人实施精准诈骗,侵害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法院提醒未成年人安全用网、健康用网,避免沉迷网络游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范未成年人用网风险。
赵某、蔡某分别为某艺术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获利,二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含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组织营销人员利用上述信息以电线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蔡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教育培训机构非法获取未成年人及家长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赵某、蔡某作为教培机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大量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并电话推销招生,严重威胁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法院延伸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专题法治教育,提高学生、家长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法院提醒社会各界,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陈某与郭某结婚后,因不孕症至医院治疗,并冷冻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因工受伤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陈小某,并销毁剩余8枚胚胎。2024年5月,陈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某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死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养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而本案中体外受精胚胎不属于遗腹子女范畴,依规定不属于陈某的供养亲属范围,故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差别对待。陈小某作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并无不同,均属于需要“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的子女。陈小某因父亲死亡丧失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故依法认定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以行政判决方式明确使用胚胎移植技术并于职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新兴医学实践所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前置性保护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对未成年人差别对待,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本案通过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2021年2月底,郭女士为儿子唐某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旗下的高端辅导课程,购买了138个课时“大包”,并线上签署了相关合同。同年6月,其又购买两个“暑期包”。2021年10月,郭女士得知某培训机构将暂停营业,发现当时某培训机构推荐课程时承诺给唐某的36个赠送课时尚未使用,但合同规定“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同时赠课必须在授课完毕后方可使用。郭女士遂以唐某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培训机构退还部分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中关于“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本案中,某培训机构预设的“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对方负担,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且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唐某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个月的费用,但某培训机构实际收取课时费远超规定标准,且只扣除基础课时不扣除合同赠送课时的扣课方式并不合理,某培训机构计算的剩余课时有误,应按照整体课时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按照合同到期时限计算剩余课时。据此,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唐某部分培训费。
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经常在培训合同中对扣课方式、退费等事项预设不合理格式条款,引发诸多纠纷。本案中,法院对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乱收费、不合理扣课时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以整体课时进行合理折算,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教育培训行业规范经营、健康有序发展。退费维权背后折射的是“教育焦虑”,本案也启示我们,家长在关注孩子教育时,不应过度依赖教育培训,而要更加注重科学陪伴,激发孩子的探索力和学习力,让孩子在“自主学习”起跑线获得可持续动力。
沈某某与周某某均系某小学五年级在校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二人在学校附近的社区活动广场玩耍。期间,周某某拿走沈某某的书包,并绕到运动器械背后躲避,沈某某从运动器械横梁中伸手欲拿回书包,导致眼部撞到横梁受伤。经送医检查,诊断为眼球挫伤,屈光不正,现处于治疗阶段。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及周某某监护人、某小学赔偿医疗费等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周某某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已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周某某无端拿走沈某某的书包并绕到运动器材背后躲避的行为系沈某某受伤的起因,沈某某在拿回书包的过程中疏于观察,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对于沈某某、周某某所在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学校提交的《家长志愿者执勤轮值表》《教师护导轮值表》《家长志愿者执勤签到表》和家校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发生地点在学校管理范围外的社区活动广场,且发生时间在学生放学离校后,因此案涉事故具有偶发性,学校无法预见,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沈某某、周某某对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判定沈某某、周某某对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
校园安全关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但是,应当正确界定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防止不当加重学校责任,甚至形成“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错误认识,导致有的学校采取严格限制课间活动、劳动时间等消极预防手段,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本案中,案发地点虽在学校周边,但已有证据足以证明学校已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小学无需担责,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本案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人的安全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需要家长的共同守护。
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刑事被害人小花(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父母收入微薄,外公和哥哥均身患残疾,全家靠低保金维持生活。小花不幸遭受犯罪侵害,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心理康复等费用,小花父母的监护保护能力严重缺乏,小花的健康成长面临多重困境。
法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同时,为疗愈小花身心创伤,解决实际困难,法院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救助工作:一是及时进行司法救助,法院为小花申请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小花家庭生活困难。二是积极争取民政、妇联、教育等多部门支持,依法依规合力开展帮扶救助,为小花家庭申请民政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并纳入妇联“一户一策”精准微关爱项目,对小花家庭提供长期关爱帮扶,同时对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监护教育能力。三是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法院联合社区网格员、心理咨询师、教师等建立“法院+N”关爱服务小组,制定帮扶计划,定期对小花进行心理疏导,密切关注小花学习生活情况与身心状态;协调街道招募志愿商家,为小花提供免费课业辅导和书法指导,并鼓励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活动,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经过多方合力救助帮扶,小花目前已经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
本案是法院以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共同帮扶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典型事例。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主动协调各方力量,不仅解决未成年人当下面临的生活困难,还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教育困难、监护缺失等各种困境,实现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当下救”和“长远助”,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23年8月至9月间,吴某(18岁,在校学生)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款物三千余元。案发后,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对吴某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精准量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并通知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及吴某的老师、父母到场参加听证。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形成了建议对吴某适用缓刑的统一意见。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为做好犯罪行为矫治工作,法院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吴某制定了专门帮教方案,以“线上+线下”方式灵活、充分开展电话跟踪回访,邀请擅长心理咨询的社工人员及时为吴某开展心理疏导,并督促其科学合理安排校内学习任务。同时,法院邀请关工委“五老”人员,针对吴某家庭存在的监护管教缺失问题,对吴某的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在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及各方合力帮教下,吴某于2024年6月顺利参加高考并考上理想的院校和专业。
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宽容但不纵容。本案中,吴某犯罪时虽已成年,但仍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尚可,本次犯罪系一时冲动。为准确适用刑罚,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对吴某的犯罪原因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依法对吴某适用缓刑。为实现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的最终目的,法院积极延伸职能,联合学校、家庭、社区等多方力量,全方位对吴某进行帮扶矫正,推动形成“各方参与、协同发力、惩教一体、共治共管”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工作格局,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吴某的人生回归正途,也即将迎来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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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2024年度审结的1144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梳理出较为典型的涉企案例向...
我们从2024年度审结的1144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梳理出较为典型的涉企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中既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向案例,又有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败诉案例,还有府院协同化解矛盾的成功案例,希望能为社会各界处理类似争议提供指引和参考。
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政策调整、历史原因等重要背景,综合考虑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优先采取补救措施,适用对企业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平合理地作出处理,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8年5月,为推进乡村振兴,拓宽增收渠道,某村委会拟用闲置土地引进4S店,某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均同意项目建设。后某服务公司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汽车服务中心。2022年5月,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为由,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某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某区自然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另,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及各方责任情况,应当优先采用补救措施,综合考量该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过错情况,尽量采取对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平合理地作出处理。故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及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与高质量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塑造成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尤其面对企业因政策调整、历史沿革或行政指导等原因导致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等复杂情形,若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采取“一罚了之”的刚性执法模式,不仅难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更可能降低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及投资信心,最终损害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未充分考量案涉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区分企业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显然与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相悖,损害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止步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而是深入剖析政策变迁与企业行为的关联性,精准界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依法改判该案,纠正机械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因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导致采矿许可证所涉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行政机关不再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对矿业权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所谓合理补偿,需综合考虑关闭的原因、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因素,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某矿业公司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0月2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该矿区范围与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后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因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延续手续,请求某县政府解决。因涉及补偿事宜,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某评估公司对某铁矿采矿权及矿山申报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某铁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3.70万元,矿山申报资产评估咨询价值为527.79万元。据此,某矿业公司请求某县政府补偿1091.49万元。因某县政府长期未予答复,某矿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县政府补偿。生效裁判认为,某县政府应对某矿业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等损失583万余元及利息予以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系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人享有开采、销售矿产品等权利。一方面,县政府作为水源保护地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推进水源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的职责,其基于水源保护需要的履职行为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另一方面,对于行政补偿案件的判决方式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查清其实际损失,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在判决中将补偿方式和数额予以明确,作出具有可履行内容的“具体判决”,以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程序空转,以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照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既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实现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提升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2022年3月5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案涉车辆停靠在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案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黄某,其系某餐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车辆上张贴了营业执照。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餐饮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后某餐饮分公司仍然继续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故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餐饮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不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故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全面,包括调查取证是否充分、依据适用是否准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裁量是否合理等方面。其中,调查取证是否充分,是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基础,也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点之一。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某餐饮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调查取证时未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径直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行政机关作出的取水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相邻权人造成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相应的听证告知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前未依法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涉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时,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主动调查、严格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某饮品公司向某县水务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后获得《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为罗某等24户村民的饮用水源点。罗某等人因某饮品公司的取水行为影响其生活用水安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取水行政许可。生效裁判认为,罗某等人与案涉取水许可具有重大利益关切,某县水务局在作出取水许可之前,没有充分履行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告知程序,未全面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尤其对事关公共生活饮水的行政许可行为未切实履行许可前的审查工作,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案涉行政许可。
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老百姓饮水安全,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行政机关作出取水行政许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障公民在饮水安全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审慎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前还须对许可涉及的人身健康、生活安全保障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核实、严格审查,以确保行政许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虚假广告的认定,除了形式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还须结合广告推介的商品种类及方式,判断是否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抖音号为“flame-wong”、抖音名“某房地产”抖音主王某在抖音上发布信息对案涉房屋进行宣传,其中有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的宣传内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案查处,认定王某系某房开公司董事长,抖音上发布的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实际上指的是教师团购房的房价,非教师购房价格均价在3500元/㎡左右。某房开公司通过抖音发布的该广告为抖音主自己拍摄、编辑发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责令某房开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某房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案涉部分抖音视频内容信息虽不够全面准确,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不会产生诸如欺骗、误导等实质性影响,不构成虚假广告,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广告业面貌日新月异,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已经占据人民群众生活的主流,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然而,在广告为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活力的同时,虚假广告在利益驱使下应运而生。尤其是在房地产销售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加快销售进度,在营销过程中不断加入对商品房的广告投入吸引客户购房。在此过程中,部分广告宣传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情形,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规范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而互联网广告主要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主体特殊性、影响广泛性、投放针对性等特征,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认定时,必须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以保证涉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准确适当。
人民法院在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应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加强府院沟通协调,聚焦多方利益,充分寻找利益共同点,督促政府充分发挥自身解决争议的资源和主体优势,促进争议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最佳处理”结果,实质解决争议。
某建设公司是某县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与某县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用地约10000亩,项目投资约50亿元。协议签订后,某县政府为该公司完成10000亩土地征拆后将土地移交进行建设使用,某建设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1366.821亩土地进行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后因房地产政策调整及市场因素,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开发中由于经营恶化,对剩余土地无力揭牌和继续开发建设,且已揭牌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尚未完成交房,存在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某建设公司以某县政府逾期供地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退还前期投入资金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返还前期投入资金和支付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合计14余亿元。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主动聚焦各方利益,通过府院沟通协调,最终促进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某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牵系着投资者利益和地方发展,通常标的额大,利益关系复杂,牵涉利益主体多,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影响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还会影响地方民生及社会稳定。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坚持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思维,透过行政协议案件本身,将该案牵涉的问题一揽子纳入协调解决,确定实质化解工作方案。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通过府院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及政府的组织优势,凝聚两级法院、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力量,共同商议、共同推动、共同化解,合力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方案,保障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须以准确的事实认定和充分的证据为基础。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处理的废弃物属于“餐厨垃圾”,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2年6月至9月,某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收购餐厨废油17.29吨、废棕油4.1吨,并向B公司出售废油9.48吨,获销售款6万余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公司仓库查获相关废油后,以“未将餐厨垃圾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为由,于2023年7月对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某公司未履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60万元。法院审理发现,《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184-2012〕明确区分了“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废油”等类别,某公司处理的废油属于“餐厨废油”而非“餐厨垃圾”,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混淆概念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凸显行政机关执法须严谨区分法律概念与技术标准,避免因术语混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必须以确凿证据为支撑,缺乏事实依据的处罚不仅损害行政公信力,还将面临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既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疏漏,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规范化,确保事实调查的全面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司法范例,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行政机关应诚信履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在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企业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解除协议、返还相关款项,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8年2月7日,某区政府(甲方)与某房开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开公司全面介入某棚户区整体改造,同时全面接手“东山壹号”项目,并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诚意预付款1000万元;某区政府负责将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某试点计划并纳入某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协议签订后,某房开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向某区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转账5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2018年5月10日,某区政府作出专题会议纪要,议定:某区政府继续帮助某房开公司投资开发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某房开公司负责出资约8000万元,继续完成“东山壹号”项目建设。此后,某区政府多次作出会议纪要、通知、回复意见,督促某房开公司拨付相关资金。后某房开公司认为双方合作停滞,多次催告某区政府返还资金无果,诉至法院,以某区政府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资金,承担违约责任。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故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
《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法院审理招商引资类案件的宗旨,是着力构建诚信政府,优化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区政府为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某房开公司参与改造。某房开公司依照约定及相关会议纪要支付相应款项,而某区政府未按约定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相关试点计划并纳入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人民法院结合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让民营企业最为迫切的诉求得以公正解决。
查封、扣押措施属于典型的管理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公益、他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物或行为加以暂时性限制的手段和方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查清案件事实的处理决定。
车牌号为贵A3XXXX的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登记为某餐饮公司。案涉车辆停靠在某区某路20号至22号区间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由案外人李某某进行生产经营时,被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对案涉车辆予以查封(扣押),随后一直未作出后续处理行为,该车辆一直处于扣押状态。某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查封决定,并返还扣押车辆。生效裁判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对案涉车辆一直予以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所作查封扣押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所扣押车辆应当予以返还。
查封、扣押的暂时性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依法对查封、扣押财物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并向企业返还车辆,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种类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相对人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并非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某市应急管理局以此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汽车租赁等业务。史某驾驶从该公司租赁的小轿车发生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某汽车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直接原因系驾驶人史某超速驾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不符。某汽车租赁公司虽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但该情形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某市应急管理局仅以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确理解、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可以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的同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既要支持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行政行为,也要监督并依法纠正其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企业过重负担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做到“刚柔并济”,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情形,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在人工智能技术加速渗透实体经济的浪潮下,医疗健康产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范式变...
在人工智能技术加速渗透实体经济的浪潮下,医疗健康产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范式变革。此前,两份重量级行业报告——一份由前瞻产业研究院、首钢基金等机构联合发布的《中国AI大模型场景探索及产业应用调研报告》和另一份由清华大学临床医学院、中国信通院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大模型赋能三医产业研究》,共同揭示了一个关键趋势:AI大模型正在改变医疗行业的运作方式。在这两份报告中,APUS AI医疗因其创新的实际应用方案,成为重点解析的标杆案例。
当下,AI大模型的技术突破为产业升级提供了新的解题思路。APUS董事长兼CEO李涛指出,医疗大模型已从早期的单点技术验证,演进到AI全链条赋能阶段。通过构建知识理解-决策支持-服务闭环的技术体系,其系统在辅助诊断、药物研发、健康管理等场景展现出独特价值,特别是在多模态数据处理、动态知识图谱构建等方面取得关键突破,为缓解基层医疗资源短缺、提升疾病诊疗效率提供了可落地的解决方案,进一步让AI医疗为健康护航。
报告显示,AI大模型与医疗产业的深度融合正在重构三医(医疗、医药、医保)协同发展格局。在智慧医疗领域,此次入选的解决方案展现出鲜明的场景深耕特征。区别于通用型大模型,APUS通过构建垂直领域的知识蒸馏机制,保证了医学专业性。在三甲医院的落地案例中,该系统基于6000亿高质量医学数据进行增量预训练”“多模态诊断能力”,仅上线万医患,充分验证了行业大模型的应用潜力。
产业观察人士指出,AI医疗正步入价值兑现的关键期。随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深入推进,以APUS为代表的创新企业通过技术架构创新,正在搭建连接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药械企业的智能协作平台。这种基于大模型的产业协同网络,不仅提升了单个环节的效率,更催生出远程诊疗联盟、精准健康管理等新型业态。(邹易)